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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流函[2000]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8
实施时间: 2000-1-2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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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经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请示局领导同意,现将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统一明确如下,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一、关于以货物抹帐征税问题。对两个以上的企业以同一货物抵债抹帐,并且在一张抹帐协议书上体现的,在税收管理上,只就直接提供货物和接受货物的双方作为购销行为。即提供货物的单位属于销货方,可直接给受货方开具发票,接受货物的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据以抵扣税款。
  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应纳税额确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只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软件、硬件、机器设备作为一个整体,且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受市场影响因素较大,无法准确核算划分各自销售额和进、销项税金,因此,无法准确计算软件产品应纳税额。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使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对不能准确核算划分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以下办法分别计算或核算软、硬件产品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予以超税负返还。
  (一)应纳税额的确定
  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软件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硬件产品的应纳税额=硬件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二)销售额的确定
  软件产品销售额=整套产品销售额-硬件产品销售额
  硬件产品销售额=硬件产品生产成本×(l+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按总局规定的10%执行。
  (三)进项税额的确定。对购进时能准确区分属用于软、硬件产品的进项税额,直接纳入软、硬件的进项税金中核算;发生的共同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金(如运费、水、电、办公用品等)按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
  (四)对有上述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设立辅助帐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税金和进销项税金,以有关销售额进销项税金计算、分摊的原始计算表、单为记帐的“原始凭证”。
  三、关于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不附设工厂、车间,由其本企业人员在现场制作安装的铝合金门窗不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对独立核算的各级供电企业,自2000年1月1曰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47号)的规定执行。即: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对其进项税额计算按工业企业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库存粮食进项税额补提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第二条规定:“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往增值税的库存粮食,可按其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加强对恢复征收增值税粮食企业进项税的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一次性补提进项税金,并转入当期进项税额中准予抵扣。
  六、关于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饲料增值税减免税管理问题
  (一)免税资格确认前后税款征收问题。对建材综合利用产品和饲料免税资格确认前,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正常管理,其实现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免税资格确认后,从资格确定的次月起,属于免征部分的税款直接予以豁免;对资格确认前已入库的税款及时办理退库;
  (二)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饲料检测问题。2000年起对这两种产品实行编号送检的办法:为此,对有关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l、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封样、送检规定:对受检企业按规定抽取样品后,用白色塑编袋或无色透明塑料袋包装,并用白纸写明样品名称装入样品袋中,同时认真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将填写好的抽样单一份和包装好的样品用白色塑编袋或纸箱封样,加盖封样单位公章,内外包装均不得体现受检企业其他任何字样或信息;各地组织受检企业将(建材产品免税申请表》一份和抽样单一份随同封存好的样品于每年度的8月31日前送省局统一编号检测,逾期不再受理。
  2、饲料产品封样、送样规定:对受检企业按规定抽取样品后,用无色透明塑料袋包装,同时认真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将填写好的抽样单一份和包装好的样品用布袋或纸袋封样,加盖封样单位公章,内外包装不得体现受检企业其他任何字样或信息;各地组织受检企业将《饲料产品免税申请表》一份、每种样品的抽样单及产品标签各一份、饲料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随同封好的样品于每季度第二个月下旬送省局统一编号检测,截至期限为八月底,逾期不再受理。
  (三)饲料企业征免增值税具体管理问题。饲料抽样以上一年度的实际产量(或经营量)确定抽样品种数量,对样品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经检测合格后可对其全部饲料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对样品数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仅对经检测合格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他产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七、关于200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问题
  (一)从2000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年检合格标识由省局统一印制,市、地局统一发放。
  (二)建立年审工作的抽验考核制度。为保证年审工作的认真开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省局决定自今年起,建立层层考核制度,纳入到目标管理考评项目之中,即:年审工作结束后,市地局组织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所辖一般纳税人的5%;省局将抽取全省1-2个市、地局的一区、一县局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八、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问题。今年的增值税发票检查要加大力度,扩大检查的范围,扩大检查的户数。而且要改变以往的做法,不能委托基层分局代为检查。各地市要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要报省局备案。检查重点:税务局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贯彻情况;对用现金结算每次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开具专用发票时一般纳税人;收购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乡镇成立的各种流通性质的公司和生产企业。检查的户数安排: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十大庆检查50户企业;佳木斯、绥化、鸡西、鹤岗、双鸭山、黑河检查40户企业;伊春、大兴安岭、七台河检查30户企业。检查时间拟从2000年3月到2000年9月。2000年二0月15月将检查报告报送到省局。检查报告必须以正式文件报送;报告要有数据,有典型案例,有改正措施,并附检查的户数名单。
  九、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各地还要常抓不懈,在计算机稽核没有全面开展的情况下,手工稽核还要坚持下去,还要按以前文件规定进行。但要加大指导的力度,坚决防止走过场。对于上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要做好计算机交叉稽核的数据采集工作。每月报税时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信息和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备份到软盘,各地报税机关要将这些数据软盘按月保存好。
  十、关于对运输费用抵扣管理问题。目前,从省局调查及各地反映的情况看,我省大部分市、地运费发票的使用管理情况不够统一,这给增值税运费抵扣管理工作带来一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1995)288号通知精神,为严格运费抵扣管理,统一运费发票的抵扣范围,省局重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凡取得由承运部门(铁路、民航、公路、水上运输单位)直接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可以予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对从任何其他部门取得的运费发票,均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十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抵扣时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规定了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十万元以上的电脑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为2000年3月底,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的抵扣截止时间并未予明确。经请示国家局同意,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为2000年3月底前,不论什么原因,逾期未申报的不予抵扣。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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