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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6]20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30
实施时间: 2006-11-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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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税源管理的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管好税基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总局党组对税收工作总体要求,树立“六种观念”(大局观、法治观、创新观、效率观、服务观和责任观的现代税收管理观念),把握“四条标准”(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衡量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根本标准),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因此,强化税源管理是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最终落脚点,更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高度认识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性,重视和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意识把税源管理作为税收征管能力工程来认识和打造。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尽可能多地、全面地掌握税源的规模与分布、掌握税基的构成与变化特点,将实际征收数尽力接近应征数,减少税收与税源之间的差距正是我们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要通过突出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工作重点,培养管理员科学精细、深入扎实的税源管理能力,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二、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联动机制
  为加强薄弱环节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协调和提升税源管理整体质量与效率,省局决定成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联动领导小组,张金水为组长,陈滨为副组长,成员由计统处李晖、稽查局李增源、流转税处谢济荣、所得税处苏祖华、国际税收管理处杨章辉、进出口处刘少波、信息中心叶志坚、征管处郑元芳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办公室,挂靠征管处。办公室由郑元芳担任主任,王敏奇为副主任,成员由征管处吴建业、计统处何荔春、稽查局林家云、信息中心安辉、流转税处李雄、所得税处詹冰、国际税收管理处郭金荣、进出口处杨雄富等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建立日常协作机制。包括贯彻落实总局加强税源管理规定,健全税源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税源监控措施,协调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考核等工作的开展;2.规范纳税评估运作机制。归口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统一部署各税政部门具体评估工作任务,规避多头评估与相互冲突;3.健全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与应用机制。协调开展对有关部门掌握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的集中共享工作,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相关分析模型,为基层开展税源管理提供依据,切实提高税源分析、评估和稽查工作实效;4.公布税收相关预警指标,督促下级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5.部署落实总局和省局其他税源管理任务。
  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比照省局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贯彻落实省局统一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定期报送税源管理的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工作总结、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等。
  三、明确分工,分清职责,形成“三位一体”强化税源管理格局
  根据税源管理的工作分工,税收分析由计划统计部门牵头。纳税评估由征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征管部门除承担纳税评估工作外,还应负责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个环节信息交换,同时协同计统、信息中心负责对CTAIS2.0数据质量监控,确保赖已分析的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基层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和实施。计统、管理部门根据税源监控情况,以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工作实践,以纳税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以稽查结论反馈,促进税收管理和分析工作的改进,形成由计统分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稽查部门重点稽查的“三位一体”税源管理工作体系。通过征收、管理部门的协调互动,达到“以征促管、以管促征”效应;通过征管、稽查的协调互动,达到“以查促管、以管促查、管查结合”效应。
  (一)要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数据分析、应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分析工作,建立和严格执行定期分析制度,当前要重点要加大综合征管软件V2.0信息资源的应用,加强对税源监控分析和税收征管质量深度分析。通过开展税负、税收弹性和同比、环比等趋势分析,研究地区税源发展情况以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重点行业分析、同业税负比较、重点企业解剖,寻找征管的薄弱环节;通过税务系统内部各类数据的综合比对以及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揭示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通过税收入库数与应征数的对比分析,以及对欠税、缓税、减免税等问题的专项分析,反映税收收入的质量;通过对税源变化、税收收入变化、纳税遵从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人员等变化的交叉弹性分析,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要建立有效的纳税评估方法和体系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化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化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提高税收管理员平台使用水平,推行电子工作底稿制度,督促管理员扎实做好纳税人资料“一户式”管理,及时采集并录入“管户”和“管事”过程中的翔实资料,归并同一纳税人的征管数据,归并同一纳税人的实地核查工作,归并办理纳税人发起的各种涉税事项,归并同一纳税人多税种的纳税评估,实行“一户式”信息存储基础上的分类管理。同时重视和加强应用税收分析成果信息,开展纳税评估。为防止纳税评估流于形式,解决选户随意性问题,各地可使用税负偏离度(具体企业税负水平与行业平均税负或者参考税负水平的差额)与营业收入(在营业收入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可用总资产规模代替营业收入)的乘积作为选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用估算应纳税额与申报纳税额的差额作为选户的标准。与此同时,要优化纳税评估流程,减少事前和事中审批环节,增加事后复核和结果复查环节。实地评估的方法和工具要分行业、分税种,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评估检查或稽查的实施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评估选户环节,相应修正纳税人历史数据,并加强对实施结果的考核。
  (三)要建立高质量的税务稽查工作体系
  各级稽查部门对纳税评估环节转来的案源,必须组织稽查人员认真分析,对评估提供的疑点进行逐一核实、取证,对其他在现场发现的问题也要充分揭示。工作底稿和最终报告要清晰规范。案件处理运用法律法规要准确无误,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的程序和要求来实施。
  (四)要建立工作质量复核和监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纳税评估、稽查质量与结果的监督,强化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稽查案头分析疑点没有查清的、常见问题的异常点列举不全或没有查清的,以及证据不齐全的,要进行复查;对与纳税评估的分析结果、税收分析结果存在显著差距的,要进行复查。税收分析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讲评,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对该单位的年度考核的依据。同时,监察部门和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和稽查过程监督检查,预防不廉行为和职务犯罪。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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