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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6]25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3
实施时间: 2006-7-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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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通过招标确定的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印制。届时,请各地做好发票验收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反馈。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从2006年8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作废,不得延期使用。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征[1998]042号)同时作废。
  三、各地收到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将票样及时送达辖区内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各地在发售发票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按规定征收入库。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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