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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6]6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6
实施时间: 2006-5-26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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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南平、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二、为节约成本、方便纳税人,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对国、地税共管户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精神办理,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受理,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地税局受理。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国、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执一份。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时,受理方税务机关印章在前。受理方税务机关应于当天或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份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以利双方及时将该户纳税人纳入管理。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需要增加附报资料的应报省局批准。
  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增加国标中的行业小类。《税务登记表》中“国标行业”一栏由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的国标代码组成,共六位,并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项目的行业小类代码进行填写。编码时,门类的“A、B、C……”改由“01、02、03……”表示。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比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办理。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发证税务机关要在当天或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将信息传递给另一家税务机关,双方各自办理注销手续。
  三、国、地税《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及《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由省国税局或省地税局统一制定,按照规定由纳税人填报、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式样附后。
  四、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但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二位顺序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第一户的二位顺序号为01,登记的第二户的二位顺序号为02,以此类推(以符合数据省级集中的要求)。
  六、地税系统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在《税务登记表》后面,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一并发给纳税人填报。地税系统使用的有关登记表、报告表由省及设区市直属局、各县级税务局印制。
  七、地税系统在办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户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登记时,比照税务登记户编制电脑编码,对只是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可不编制电脑编码。
  八、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向税务机关领购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由省国、地税局确定并分别招标制作。
  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收取标准,由省国、地税局联合向省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九、换证开始前,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共管户基本信息进行比对,先行录入、更新、补充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同时,要做好相关软件的修改、升级等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
  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省国、地税局将联合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向纳税人公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事项。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发布“公告”。
  十一、要及时报告换证工作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每个阶段结束前10日上报工作小结;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15日前各自上报省国、地税局(征管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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