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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21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6
实施时间: 2004-6-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7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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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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