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8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8
实施时间: 2004-3-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3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南京、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华扬液碳字[2003]第28号)。根据我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168号)及《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6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80万元,其中:泰兴二氧化碳厂79万元,南京二氧化碳销售站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予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计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苏国税函[2005] 2005/2/2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 苏国税函[2004] 2004/4/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7/10/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 津国税所[2000] 2000/2/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向直属企业收 闽国税函[2003] 2003/1/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一冶电装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鄂国税函[2000] 2000/3/2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 2008/3/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城区义务 闽价费[2012]23 2012/6/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管理的 鲁地税二字[199 1998/8/20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鲁地税发[2005] 200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