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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24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5
实施时间: 2004-7-15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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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取消后,各地要严格接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的规定,加强对《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2、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相应的《证明单》收、发、存、核销管理制度,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将已使用的《证明单》第四联交回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对第1条、第2条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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