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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及所属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16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5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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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总体部署,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公司撤销市级、县级公司,组建市销售分公司和县销售分公司,变省、市、县三级核算为省级一级核算。为了便于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制定了《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及所属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成品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销售分公司和县销售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新组建的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应在企业报税结束后、当月开具发票前,对变更企业的金税卡重新发行,同时保持报税、认证、稽核子系统档案的一致性;未使用伪防税控系统的单位,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年底前优先安排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上防伪税控系统,以便于全省统一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三、各级国税局要严格按照《成品油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对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进行管理,年底前要把有关落实情况由市地国税。完汇总后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1.中国石油黑龙江省销售公司及所属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增值税纳税申报汇总统计表(略)
  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及所属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对中国石油大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省销售公司)其所属的。依独立核算的市销售分公司、其销售分公司销售的成品油,以独立核算的省销售公司为成品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为了照顾各市、县销售分公司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决定对省销售公司所属企业销售成品油,在征收增值税时采取在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所在地分别预征,由省销售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在经营所在地,向当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二)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根据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按本办法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X预征率
  (三)省销售公司月末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利进项税额(包括所属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所在地发生的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并在纳税期间内向省销售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一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预征增值税税额
  如省销售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预缴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05%。
  四、省销售公司、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以及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油站必须上防伪税控系统,并在所在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其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律报当地国税机关进行认证,但不得抵扣;开具的所有防伪税控系统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月上报到当地国税机关。所在地国税机关要按金税工程的有关规定做好此类企业存根联、抵扣联数据采集工作。
  五、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所属的加油站应设专人负责加油站台帐的记录和汇总工作,月末由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编制《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加油站X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在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提供以上各表。县销售分公司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销售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以及预征税额归集统计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汇总统计表》(式样附后),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上报市销售分公司,市销售分公司将各县销售分公司报表与本级报表审核汇总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送给省销售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应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汇总统计表》,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对该表的填报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在市销售分公司和县销售分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的预征税额,从销售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六、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第九条,按以下要求在预缴增值税时申报应扣除项目。
  (一)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应在每年年初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批本单位自用车辆全年用油量,国税机关按月该走可扣除数量予以扣除,年底超过国税机关核定的全年用油量部分则不予扣除。
  (二)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的油品消耗(如停电时为保证正常经营业务的发电用油、因加油机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维修试用时从加油机流出的油品),应有该加油机流出油品回罐后的当大对该油罐的计量证明,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可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三)做术监督部门检测加油机用的油品,需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人员签字后回罐,否则作为销售处理,不予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2002]2号令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
  七、省销售公司、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成品油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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