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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江阴市华西高速线材厂列入“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30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0
实施时间: 2004-9-10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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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阴市华西高速线材厂申请列入“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企业的报告》(锡国税发[2003]5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江阴市华西高速线材厂列入“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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