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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阿斯利康[无锡]制药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34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5
实施时间: 2004-10-1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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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阿斯利康(无锡)制药有限公司系由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江苏省无锡医药公司、瑞典阿斯利康公司于1993年10月登记成立的中外合作制药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720万美元。该公司1998年到2002年先后经过三次增资,最后一次增资经外经贸资二函[2002]333号批复,投资总额增加到134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到4920万美元。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KPMG-B(2003)CRNO.0002号验资报告确认,2002年7月26日该公司注册资本492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片剂、气雾剂、胶囊、口服溶液剂等医药产品,经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1997版)鼓励类(十三)类第5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同意对阿斯利康(无锡)制药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有关减免税的具体事宜由你局负责监控。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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