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银行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36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1
实施时间: 2004-11-11
法规类型: 银行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2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连云港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超比例计提折旧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第二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考虑到历史与现状,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因此,考虑到连云港市商业银行购建营业用房和计算机网络与其经营活动有关,同意连云港市城市商业银行超比例增提的1145423.34元折旧在税前扣除。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46 0001/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的所 渝地税函[2008] 2008/5/1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2] 2002/12/1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 琼国税发[2009] 2009/6/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单位 皖国税函[2006] 2006/10/2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五矿[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交20 苏国税函[2004] 2004/3/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 赣国税发[2009] 2009/12/29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 绍市国税所[200 2006/1/13
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 粤工总[2005]55 2005/4/8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赣国税发[2000] 20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