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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电话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39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7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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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我省各省辖市农村电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话服务公司)是由江苏省电信公司、各市电信工会、县电信工会共同投资成立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经营范围为电信业务代理代办、电信设施代维、小灵通及部分其他电信业务终端采购、销售等业务。近期,各省辖市农话服务公司委托江苏省电信公司,向我局提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认定
  各省辖市农话服务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鉴于其增值税业务以销售小灵通及其他电信终端为主,可按商贸零售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非独立分支机构应按现行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各省辖市农话服务公司的增值税实行“统一计算申报,按销售额进行分配,并按收入级次开票集中入库”的办法。
  (一)省辖市农话服务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省辖市农话服务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省辖市农话服务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包括各分支机构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各分支机构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汇总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二)省辖市农话服务公司应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增值税进行分摊,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省辖市农话服务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实现销售额÷省辖市农话服务公司当月实现销售额总额)。
  (三)省辖市农话服务公司应按上述原则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______市农话服务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分配表》),并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按《分配表》所列本级及所属各县(市)的增值税分配数分别以相应收入级次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及时入库。有关《纳税申报表》、《分配表》及税款信息入库信息必须及时反馈给所属各分支机构。
  三、发票及其他税务管理
  (一)各省辖市农话服务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
  (二)各省辖市农话服务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各省辖市农话服务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接收的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抵扣凭证的采集由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_______市农话服务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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