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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入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41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2
实施时间: 2004-12-22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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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常国税发[2004]102号)悉,经研究,现对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的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二条:“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的废旧物资直接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对其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苏国税发[2008]18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01
实施时间: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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