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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24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5
实施时间: 2004-7-15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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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通知》第二条,明确的是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总、分支机构及货场的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不是征、免增值税的具体规定,请各地认真执行贯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苏国税发[2008]18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01
实施时间: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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