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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福银[2009]2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20
实施时间: 2009-1-2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担保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9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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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人民银行福建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兴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一)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实施上浮
  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高校毕业生;
  4、农村三类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项目计划书等。
  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作为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时,由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其报到证上签注“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字样和加盖部门公章,同时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或村委会推荐、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银行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要结合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工作,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经办银行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适当降低抵押担保条件,并在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二、改进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管理,鼓励符合条件人员积极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
  (五)进一步规范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贴息补助,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填写《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同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项目计划书等。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由社区或村委会审查,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贷款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管理规定独立审核、自主发放。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补助需在发放贷款前向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提交经资格认定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便于金融机构统计。
  高校毕业生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补助的,应提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作为证明材料。在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时,由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其报到证上签注“已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字样和加盖部门公章,同时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调高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比例
  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额度、比例、期限比照小额担保贷款执行。贴息比例由原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提高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七)异地创业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其创业地与户籍地或登记失业地不一致的,可在创业地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比照创业地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程序办理。
  三、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八)进一步明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优惠政策享受对象
  小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外,凡当年新招用的人员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的小企业,均可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优惠政策。
  (九)放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优惠政策条件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经办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实际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人数,给予人均2万元贷款贴息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十)提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贴息比例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贴息比例由原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提高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十一)加大对小企业担保扶持力度
  各级地方财政要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有效缓解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四、改善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
  (十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
  各市、县(区)应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预算安排担保基金投入,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市、县(区),省级财政每年将按市、县(区)当年自筹担保基金增加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专项用于补充担保基金。
  (十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
  省级财政将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管理。各级财政可根据各自财力状况和业务开展情况在贴息资金中安排奖励补助资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按照贷款发放情况、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担保放大倍率、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及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综合确定,具体奖补办法由各设区市财政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十四)加大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投入力度
  小额担保贷款、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负担20%。设区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政府自主确定。
  五、建立完善“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的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
  (十五)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联动机制
  各地要积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探索建立依托信用社区开展“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协助贷后管理”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动工作机制。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要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十六)大力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有机结合
  各地要依托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积极组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积极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帮助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创业计划,强化创业意识和风险意识,了解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工商登记和财税信贷知识,学习掌握开发市场和经济管理的技能,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的成功率,有效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风险,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健康持续发展。
  (十七)积极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各地要积极探索推进信用社区建设,通过开展信用社区考核评定、授牌表彰、奖励补助以及列入社区其他评比考核等,建立信用社区创建的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鼓励和指导各项工作基础好的街道社区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社区信用平台,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社区人缘、地缘管理的优势,协助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及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贷款推荐、贷前审查、建立借款人资信档案、贷后跟踪等工作,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风险,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六、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十八)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规定的贴息标准,于每年5月份前向设区市财政预拨贴息资金,次年结算。贴息资金中市、县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
  (十九)完善财政贴息资金的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财政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按季向省财政厅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省级财政拨付和各设区市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每季初10日前。各设区市财政每半年要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
  (二十)加大对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法追究借款人和小企业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记录。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除本通知外,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事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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