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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6]6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2
实施时间: 2006-5-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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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对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期间最长为三个月,具体的比对期限,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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