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 税费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税务代理
  • 独立审计
  • 评估估价
  • 内部审计
  • 海外准则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海关
  • 基础法规
  • 金融证券
  • 外汇管理
  • 政府审计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深交所
  • 国资管理
  • 文件废止公告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5]16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3
实施时间: 2005-8-2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其中:城区未达起征点户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包括:业户生产经营场所面积、租金、雇用员工人数及工资、耗用水电费情况、经营产品结构及毛利率、月份经营收入情况;农村未达起征点户可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上相关资料。
  二、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 青国税函[2004] 2004/1/2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 2003/2/8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本市 沪财发[2021]7号 2021/11/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全省应税服务增值 辽财税[2013]43 2013/8/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工作的 内地税字[2011] 2011/12/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4] 2004/7/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2/12/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 2010/10/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 沪国税流[2004] 2004/2/1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告 鲁国税发[2004] 200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