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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烟草企业实行统一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预[2003]8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3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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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我省烟草商业企业实行流通体制改革,撤销县级烟草公司并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与上属的市级烟草分公司合并,改为市级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一一县级营销部,主要进行访销和送货,不再具有独立会计核算职能。市级烟草分公司为企业法人,与所属分支机构实行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改制后,我省烟草公司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下设11个市级烟草分公司,分别为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烟草分公司。实行新的管理模式后,县以下不再设置会计核算机构,因此,已无法在各县核算应纳税额。为了有利于烟草企业经营管理,同时考虑县级营销部所在地的税收利益,现就我省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烟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税法和税收制度的规定,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烟草企业缴纳的下列财政收入,应由市级烟草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县级营销部不单独缴纳。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改制后烟草企业的增值税由市级烟草分公司统一核算、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改制后烟草企业的所得税由市级烟草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缴纳。
  二、根据有关税法和税收制度的规定,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烟草企业缴纳的下列财政收入,应由市级烟草分
  公司、县级营销部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改制后市级烟草分公司和县级营销部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营业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契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三、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市级烟草分公司和县级营销部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分享和入库。
  四、实行上述统一纳税办法后,市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及时制定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分配办法。建议对烟草企业缴纳的大额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实行市县分享。对小额税种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作为纳税所在地财政收入。对具体分享办法提出如下原则意见:一是参考“跨市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制定;二是以原县级烟草公司前三年各税种平均实际缴纳税额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三是在定额返还基础上,按照每年市级烟草分公司缴纳税收增减情况予以增量分成或基数扣减;四是参照市级烟草分公司在各县的销售情况分配其缴纳的税收;五是参照以上办法综合确定。具体分享办法也可以不局限于以上五种,但应确保烟草企业改制后,对企业所在市、县改革前的财政利益给予适当保护,保证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以促进我省烟草经济的发展。各市的具体分享办法确定以后,要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改制后烟草企业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文件批准改制的市县烟草公司。未改制县级烟草公司的税款征收仍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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