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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10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8
实施时间: 2001-11-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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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地税发[2001]19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市、州反映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明了,职责范围不够清楚,基层执行不便。为推行《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领导
  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我省各级地税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情报交换对于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打击跨国偷避税行为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按照总局制订的《规程》的规定,认真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二、严格执行《规程》,认真履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职责
  按照《规程》要求,全省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由省局税政一处负责;各市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由涉外分局负责;没有成立涉外分的市、州,由税政一科负责。职责明确之后,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对于转复情报不及时,查处不到位,草率应付以及操作不规范的,或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遗失情报的,或提供虚假情报的,应责令当事人做出检查,对于因泄密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税收情报交换应按外事工作要求进行,且对情报的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保密性有特殊的要求,各市、州需明确1—2名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同志负责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税收情报涉及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的核查由省局稽查局指定专人负责全省的协调。请各市、州局、省局稽查局于2001年11月30日前将专干名单报省局税政一处。
  四、加强横向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各市、州局在税收情报的核查中要注意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对通过情报交换发现的偷税问题等,如果涉及国税局征管范围的应及时通报,配合查处;如果属于其它市州局管辖范围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往相关市、州税务部门并报省局备案,相关市、州税务机关接到此类情报后应视同从省局直接转发的情报予以查处,并在回复报告中作出说明,对不属于我省管辖范围的,各市、州局直接将情报退回省局。
  五、各地应认真总结2001年度的情报交换工作,并于2001年12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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