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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10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5
实施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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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及时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省局相应建立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二、列入省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主要范围: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偷逃
  个人所得税单个税种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非法出售其他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500份以上的;
  (四)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新类型案件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
  (七)总局要求督办的案件;
  (八)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局根据各地按照大要案报告制度上报的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决定是否督办,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办理涉及其他市州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省局督办。
  四、对决定督办的案件,省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区市州地方税务局发出《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五、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具体办理,各级稽查局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省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可要求主管领导来省局汇报。
  六、各市州对省局督办的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税务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对不依法及时查处,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略)
  2、《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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