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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石化驻岳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1]13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6
实施时间: 2001-11-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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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石化驻岳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免征或缓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岳地税发[2001]090号)收悉。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及中石化驻岳企业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对中石化驻岳企业职工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继续追缴个人所得税,不作罚款处理,但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其一次性扣除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的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
  二、责成中石化驻岳企业在下阶段改制中,应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否则地税部门将依照税法规定予以处罚。
  三、中石化驻岳企业所属其他非生产性企业(如商业、油站等),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仍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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