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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湘通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1]10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5
实施时间: 2001-10-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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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湘通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营业税缴纳地点的请示》(湘通运代[2001]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湘通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托运人或承运人的委托,利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为委托人代办有关运输手续及相关业务或承揽货源,并从中收取服务费,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代理”业务,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对为关联单位收取的运输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杂费不计征营业税。
  二、湘通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关联部门收取的各项代收费用,与收取的货运代理手续费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所收费用全额缴纳营业税。
  三、湘通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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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自营、货运代理等业务征收营业 沪地税一[1995] 1995/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理业中有关营业税若干税政 沪地税一[1999] 199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