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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1]11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29
实施时间: 2001-10-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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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近接你办《关于请求解决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湘军工办函字[2001]25号)文件,要求对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祁东分公司、汩罗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公司总部集中统一缴纳。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祁东分公司、汩罗分公司系没有独立银行账号、不能单独计算盈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同意其企业所得税由公司总部集中统一在永州市缴纳。
  二、对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祁东分公司、
  汩罗分公司的年度缴纳申报表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公司总部汇总申报纳税。
  三、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祁东分公司、汩罗分公司按规定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所在地税机关即可进行监控检查,凡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一律就地补征入库。对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预交的税款,不参与公司总部的汇缴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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