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10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31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原因,纳税地点极为分散,导致地税部门税收征管难以到位,容易造成混库、错库、欠缴等问题。为了规范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农村信用社的纳税地点重新明确如下:
  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由县(市)信用联社按应税收入汇总申报并集中纳税,由联社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征收,对市、州所在地城区范围内(含郊区、城郊)的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仍由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直接征收。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由联社代扣代缴,由各市、州地税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 粤国税函[2008] 2008/7/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 京国税函[2001] 2001/2/19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 《明 2021/8/6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天然气2012年度取得 税总函[2013]45 2013/8/1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东科经贸信息网络中心营业税纳 鲁地税函[1999] 1999/11/2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 鲁地税征字[199 1996/1/23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 甬地税二[2005] 2005/2/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上缴管理费税前 鲁国税函[2006] 2006/6/16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2000年度 银管发[2000]60 2000/12/2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银监发[2004] 200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