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4]22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7
实施时间: 2004-5-1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予以认真落实。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各地要在今年税法宣传月活动基础上,进一步重点宣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逐条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广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各地对今年税法宣传月中宣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不到位的,应立即改进工作,自行翻印材料,确保政策内容家喻户晓。
  二、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系列涉农优惠政策,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政策迅速调整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执行涉农优惠政策情况的检查,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三、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6月10日前将《公告》、《通知》和《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宣传开展情况、结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 2005/7/8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涉农价 黔府办发[2001] 2001/10/3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涉农价格与收费专项 沪发改价检[201 2012/3/8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成府发[2001]15 2001/8/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 2009/3/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内地税字[2004] 2004/5/18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费监管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的通 陕价成发[2011] 2011/2/1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 苏国税发[2004] 2004/3/16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湘价费[2008]16 20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