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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2]28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21
实施时间: 2002-8-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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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扬国税发[2002]12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2]663号批复如下:
  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系扬州盛得机械有限公司、香港保来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共同投资兴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62.46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粉末冶金制品、精密轴承、粉末冶金专用设备及精密模具等,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新材料”类的“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的技术产品范围。该公司于1996年8月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关于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所适用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的规定,同意对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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