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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明电[2004]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
实施时间: 2004-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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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货物运输数据的采集工作,
  务必加强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的质量。从3月份开始,总局将定期对各地上报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采集质量情况进行通报,省局也将对各地采集质量进行通报。
  二、各级国税机关,尤其是各征收局应逐条对照总局明传电报的要求,对照前段采集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数据采集质量。
  三、要严格按采集程序,对不规范的数据一律不得采集和抵扣。经了解,我省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的错误主要集中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号码”以及“开票日期”等几项内容上,上述内容目前新的采集接收和检查软件上均有字符段约束或审核功能,在采集前要严格使用总局货物运输发票采集信息检查软件进行数据项的检查,对检查不通过,或无法接收的,一律不得采集,该张运费发票当月不予抵扣。
  四、及时升级相关软件,确保使用新的接收和检查软件采集数据。对目前正在使用的总局开发的采集和检查软件,各地要逐台计算机检查是否已是总局的最新版本,对尚未升级的,要立即按要求升级到位。各地要注意总局和省局的网站岗上发布的升级信息,确保及时升级到位。
  五、强化采集数据的后台检查,提高数据的质量。为切实提高上报采集数据的质量,实行数据后台监督检查,即各级国税机关在汇总采集数据前,使用总局的货运检查软件对数据的逻辑的正确性进行再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数据,退回原采集征收单位,相应补回该张运费发票当月已抵扣税款。省局检查结果将作为定期对各地上报数据采集质量进行通报的依据。
  六、检查软件的初始设置,确保数据正确传输和接收。按照总局规定,汇总系统的“当期所属时期”应是税款所属期。请各地检查汇总系统的设置,错误的要立即更正,并逐级报告省国税局。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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