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9]3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0
实施时间: 2009-2-2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3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要递交的材料仍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执行。
  二、我省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有关材料必须加装封面、目录,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新设所申报材料后,由注册管理科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设立事务所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网上公示或不公示的决定。
  (四)有关设立事务所的资质在网上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省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事务所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十日内,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1/12/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广州市2009年9月 穗国税注函[200 2009/10/1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 川地税发[2007] 2007/7/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 鲁国税函[2011] 2011/2/17
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 国税发[1999]20 2000/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税务师事务 2011/1/20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申报2011年度A级税务师事务所及 2012/2/2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1 2012/6/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 鲁国税发[2011] 2011/4/1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 浙江省注册税务 2017/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