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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61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2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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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支持我省农村电网改造的实施,省国税局2000年下发的《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2000]070号),规定“对原来选择6%征税的县电力公司可继续选择按6%征收率或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在执行满三年后,鉴于目前我省农村电网改造“两改一统价”基本落实到位,且县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方式不统一,不利于公平竟争。经研究,决定县电力公司销售的电力产品统一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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