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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6]3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
实施时间: 2006-3-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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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省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6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所属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纳入税收专项检查的范围,主要对以下6个方面进行专项检查: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二)邮电通信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纺织服装生产业;
  (五)石油化工业;
  (六)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含超市)。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及重点税源分布情况,从中选择3至4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为重点检查项目。在此前提下,各地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在省局规定项目以外增加其他专项检查项目,使专项检查计划更加切合各地实际,确保税收专项检查计划落到实处。同时,各地要选择一个地区(县区或乡镇),对其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涉税问题较多的个别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整治。其中徐州、淮安、宿迁三市以板材生产业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
  二、检查方案
  (一)纺织服装生产业
  1、检查对象:辖区内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2、检查年度: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参照总局检查方案)
  (二)石油化工业
  1、检查对象:辖区内石油化工企业。
  2、检查年度: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包括消费税(参照总局检查方案)
  (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含超市)
  1、检查对象:辖区内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含超市)。
  2、检查年度: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参照总局检查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省局成立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省局张士龙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稽查局、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稽查局,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地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扎口管理,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级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各地要根据总局、省局对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根据总局要求,各地要在今年专项检查中开展分级分类检查工作,直接组织对辖区内重点税源、大型企业及跨国公司的检查,并及时总结分级分类检查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推动此项工作全面展开。同时,要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国税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选择一个重点地区的个别行业,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活动,要通过重点地区的重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切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进一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三)认真总结。一是各级国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并对上报的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二是要对此次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三是要认真分析所查行业涉税违法行为的手段、规律和特点,总结归纳查处经验、方法和技巧,检查结束后要形成对所查行业的分析报告和具有指导意义的检查方法指南,省局将根据检查情况对相关行业的税收分析及检查指南汇编成册,作为全省税务干部查帐经验学习、培训材料,指导今后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时间安排
  (一)2006年3月,各级国税局根据总局及省局开展专项检查的要求确立本辖区内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培训参与检查的人员,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3月至9月各级国税局根据检查方案对检查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
  (三)10月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地总结。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在3月10日前将本地专项检查计划及重点地区整治计划报送省局。从3月起,各省辖市应定期编发专项检查简报或专报,及时将各地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等上报省局(稽查局),每月至少上报一期。
  (二)3月30日、5月15日、6月30日和8月15日前,分四次上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总结。
  (三)10月15日前上报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其中应包括每一项专项检查的专题总结分析报告、地区整治工作报告、至少一个典型案例及当地的经验做法。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专题总结分析报告应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行业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归纳普遍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撰写典型案例分析等。
  上述报送材料中都应包括《通知》中的附表1-4,各地在报送各种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省局FTP或附寄软盘报送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联系人:省局稽查局钱蔚
  电话:025-8310192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1: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有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7个指导性检查项目的工作方案。各省级税务机关在选定其中的若干检查项目以后,要在总局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科学筛选具体的检查项目及检查对象,点面结合,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方法,统筹安排检查时间。在检查中,国、地税务机关分别就其所辖税种进行全面检查,涉及到对方管辖税种问题的,要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选案涉及到同一纳税人的,应争取联合进户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
  鉴于房地产开发业务需经过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房屋销售等多个环节,在每一环节都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应与计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掌握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企业自用(包括经营性自用)、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是否申报纳税。十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一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③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房地产公司多以开发项目未审计决算为由,长年将售房款挂预收账款而不结转收入,致使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一直不能汇算清缴的现状,2006年的专项检查应在这方面加大检查力度。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其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等有关规定。
  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
  二是要通过检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总面积、已完工(可售)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
  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③重点检查项目。
  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
  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
  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各项应税收入(收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生产经营收入部分,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
  二是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
  三是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的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
  四是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五是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一、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第二、核实下列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
  第三、核实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如财产损失、坏帐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
  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
  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
  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
  四是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时是否冲减坏帐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帐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重点检查项目。
  一是销售提成,有无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是否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列支。
  二是技术开发费,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
  三是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
  四是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
  五是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费,企业支付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是否为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六是职工培训费,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
  七是其他项目,如土地(场地)使用费、租金支出、董事会或董事费等。
  第五、税前不予列支项目的审核重点。
  一是资本性支出;
  二是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
  四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五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六是各种赞助支出;
  七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
  八是回扣支出;
  九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③资产处理。
  第一、固定资产折旧、改良。
  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
  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
  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
  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
  五是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
  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第二、无形资产摊销。
  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
  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开办费摊销。
  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
  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第四、房屋装修费。
  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
  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④税收优惠的检查。
  第一、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检查。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
  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第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检查。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第一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三、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检查。
  一是企业由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
  二是企业分别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
  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第四、特定项目和行业减低税率的检查。
  一是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建设的企业,其所适用的减低税率优惠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是从事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的企业,经批准适用减低税率的,如果同时兼营其它一般性项目,该一般性项目是否也适用经批准的减低税率优惠。
  第五、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检查。
  一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准确;
  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
  三是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第六、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检查。重点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第七、其他税收优惠的检查。检查企业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⑤其他事项。
  第一、关联企业。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第二、亏损弥补。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第一年获利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
  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
  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
  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第三、预提所得税。检查是否发生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业务以及已申报的预提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项目经理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③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土地增值税
  ①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6)房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7)印花税
  ①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②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8)其他地方各税
  2.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
  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为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看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
  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
  ③重点检查项目。
  一是对本地建筑业户的外出经营活动,应检查其相关手续是否齐备、纳税地点是否正确、有无漏征漏管现象、在异地取得收入部分的应纳税款是否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足额申报并缴纳入库。
  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
  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④其它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
  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
  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
  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
  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
  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③重点检查项目。专项检查中,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该行业的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④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其他地方各税
  3.房地产业关联行业的专项检查
  (1)建筑装饰材料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
  ①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对主要品种的建材是否存在账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③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④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⑤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⑥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涉税问题。(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2)建材装饰材料商业企业的专项检查
  ①企业在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②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账。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账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
  ③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④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公关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⑤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
  ⑥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
  ⑦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⑧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⑨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涉税问题。(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二、服务业娱乐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服务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代理、旅店、饮食、旅游、仓储、广告、其他服务(如各类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代理业的出入境手续、资质认证、票务代理等企业,查前可先与其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以获取第一手资料。
  娱乐业的检查对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包括附设的堂吧、商品部等)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企业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
  一是有无两套账、账外账。
  二是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
  三是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四是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
  五是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
  六是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七是采取电子收款机的纳税人,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八是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一是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消费)、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始见及时结转收入。
  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
  一是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
  二是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
  。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
  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
  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
  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一是针对部分行业(如餐饮业)进货难以取得合法列支凭据的特点,重点落实成本列支中的大额发票是否属实(包括业务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填开单位的真实性)。
  二是有无使用假发票、或借用低税率发票偷逃税款的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1)对于投资者个人应重点检查:
  一是有无通过虚增投资合伙人来减少个人应承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二是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
  三是业主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内既不归还又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财税字〔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四是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
  (2)对于从业人员应重点检查:
  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
  (3)对于扣缴义务人应重点检查:
  一是有无故意隐瞒纳税人收入进行虚假申报。
  二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
  5.其他地方各税
  三、邮电通信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电信两个行业。邮政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的各级各类企业;电信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电信服务的各类电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类子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铁通、各类网络公司以及从事通讯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重点检查从事通信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增值税的情况。对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重点,
  一是是否在利用各种虚假抵扣凭证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
  二是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三是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尤其是隐瞒返利收入)。
  四是是否存在虚开发票,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五是是否存在故意调节当月实现增值税税款的问题。
  2.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月租费、电信物品销售等电信业务,以及信息费等电信附加服务收入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有无缺报、少报情况。
  二是有无以联合开展电信业务为名,分解、转移应税收入的情况。
  三是代办电信工程业务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四是有价电话卡面值与实际销售款的差额,是否按折让后的净额申报纳税。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准确性。
  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
  二是对预收款项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
  三是有无将租入电路、网元或设备等支出作为允许减除的项目在应税营业额中减除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邮电通信企业的出租房屋、电路、网元或设备等租赁业务收入是否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等是否计入应税所得额。
  二是重点检查企业有无往来长期挂账及账外账的情况。
  三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是检查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关纳税调整项目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的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二是电信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是否按现行政策规定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分别计入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并按规定标准扣除。
  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五是检查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助、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6.其他地方各税
  四、金融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业、保险业两个行业。金融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含有价证券交易在内)业务的企业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保险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金融业税收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是否将应税业务收入全部入账,有无少报、漏报甚至瞒报收入的现象。
  二是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将支出、费用直接抵减收入)等手段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如企业在从事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边境证业务时,扣减的金额是否合理,有无扩大扣减额以减少应税营业额的行为。
  三是对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将应征税的往来业务列入免税收入的情况。
  四是有无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冲减的情况。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
  二是是否及时结转应收利息,尤其是对挂账停息的逾期贷款要逐笔检查,看有无提前挂账停息。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抵债物资是否销售、出租、拍卖以及处置滞后相关收益的处理有无问题。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手续费或佣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改扩建及装修支出等项目。
  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
  三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
  四是住房周转金是否仍旧计入损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一次性全额列支。
  ③重点检查项目。
  一是对外投资收益是否按相关财税制度进行正确核算,有无隐瞒投资收益的情况。
  二是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资产经评估折价后高于债权而又未退给原债权人的,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三是是否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四是多提的预提费用是否并入应税所得额。
  ④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等有关规定,检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重点检查:
  一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税的行为。
  二是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从而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三是检查工资、奖金发放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重点关注费用包干、年薪制、劳务支出等现金支出。
  ②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一是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正确计算代扣代缴税款。
  二是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代扣税款。
  三是是否按规定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四是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利息税情况。
  五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5)其他地方各税
  2.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是否将应税业务收入全部入账,有无少报、漏报甚至瞒报收入的现象。
  二是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将支出、费用直接抵减收入)等手段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如将保户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直接转入“本年利润”;再如将实行无赔偿奖励的支出直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
  三是有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无扩大分保人的保费扣减额,是否代扣代缴了分保人的应缴营业税。
  四是对于低于合同价收取的保费是否按合同价进行了纳税调整。
  五是检查退保业务,看其有无假退保、是否收取退保手续费。
  六是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
  七是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产品是否为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保险产品清单内的保险产品。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
  二是是否及时结转保费收入,如企业在分期支付保费的情况下,是否按保费全额申报纳税;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
  一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
  二是抵债物资是否销售、出租、拍卖以及处置滞后相关收益的处理有无问题。
  三是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等其他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四是投资收益需补缴税款的部分,是否申报纳税。
  五是账外资产转入账内时是否计入当期损益申报纳税。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是企业与财产保险(尤其是汽车保险)定点维修点的理赔结算情况是否属实。
  二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手续费或佣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改扩建及装修支出等项目是否超标。
  三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
  四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
  五是住房周转金是否仍旧计入损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一次性全额列入“营业外支出”。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外投资收益是否按相关财税制度进行正确核算,有无隐瞒投资收益的情况。二是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资产经评估折价后高于债权而又未退给原债权人的,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助、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重点关注费用包干、年薪制、劳务支出等现金支出。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5)其他地方各税
  五、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煤炭生产企业专项检查
  (1)增值税
  ①进项税额检查。
  一是是否存在非应税业务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二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是否存在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四是是否有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
  五是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
  六是是否存在大量现金收入、背书转让等付款方式,结算是否真实,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七是取得多张连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其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收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
  八是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
  ②销项税额检查。重点检查销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是否存在隐瞒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问题。
  一是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计提缴纳增值税,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是否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
  三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或代开的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产销总量。
  一是检查生产、销售记录是否存在产、销量不实,是否存在故意偷税的行为。
  二是要把坑口、磅房、车间等生产一线记录资料作为检查产量的重点和突破口。
  ②检查应税收入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是否存在现金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不入账,少缴税款的情况。
  二是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低价交易,故意转移税收,减少应税所得额的问题。
  三是检查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往来账户,看有无因收入挂账未及时结转而影响当期损益的情况。
  四是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附产品(如煤泥、中煤、煤矸石、煤气、焦油等)销售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③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是检查费用、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虚增成本,多列费用,多记扣除,重点检查“期间费用”、“预提费用”、“营业外支出”,是否存在提而未缴费用、费挤税情况。
  二是是否存在企业井下固定资产既提取维简费,又提取折旧的情况。
  三是是否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有无将技改、基建费用支出记入当期成本费用。
  (3)资源税
  ①对调整后的资源税政策的执行是否到位。
  ②外购未税矿产品是否代扣代缴资源税。重点是外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有无不缴或少缴资源税的行为。
  ③自用应税矿产品是否申报缴纳资源税。重点检查坑口洗煤厂、坑口焦化厂、煤焦铁联产型企业、联合生产企业自用应税矿产品移送使用数量是否正确。
  (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①各类高收入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主要是企业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政府派驻人员、临时外聘人员、兼职人员等高收入人员。
  ②股东、资金提供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③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从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6)其他地方税种
  2.煤炭运销企业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检查煤运公司的各项煤炭运输收入、仓储收入、自备车租赁收入、站台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的真实性、完整性,看以上各项收入是否按照相应税目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是否存在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而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的问题。
  三是有无超范围开具(如将货款视为运输、仓储等劳务开具)运输发票或其他劳务发票的问题。
  四是企业收取的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代收费用(包括代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取的基金、费用等)、代垫款项等是否按规定一并申报纳税。
  五是代发煤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六是有无将货款、运费直接计入“其它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移业务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
  ②检查应税收入的及时性。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做账外处理的情况。
  (2)企业所得税
  ①各项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存在计入往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②是否存在预收账款长期不转收入。
  ③检查管理费用数额大,尤其订货会支出如何入账,是否存在超范围支出以及不合理支出情况,是否超范围列支有关项目,是否存在将不合理的旅游或考察性支出计入“差旅费”,以订货会业务支出进管理费用。
  ④检查往来科目,看有无将货款、运费直接计入“其它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移业务收入少缴所得税。
  ⑤各项提而未交基金、费用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各级煤运公司、煤管站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补贴所得是否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各类实物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5)其他地方各税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方面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是否有特殊行业证书,是否存在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人违规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业务是否真实,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从生产企业收购边角料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票面货物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情况。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业务是否真实;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销售的废旧物资数量、种类与其经营规模、职工人数等是否相应。对存在疑点的,要仔细核查其销售与货款收入情况,核查其损益情况,检查是否有真实交易,还可进一步检查其下游用废企业购进业务是否真实,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同时检查用废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为用废企业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代开管理费、手续费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购销合同,合同购买方是否与收票单位名称一致;是否销售了发票注明货物,账本上有无记载;是否收到货款以及收到货款的资金支付方式;货物从销售方到购货方的运输方式,有无运费记录。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各项应税收入不真实、完整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重点检查各种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不入账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资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七、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2006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为医院、高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人员和演艺明星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本地的高收入阶层。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医院:在检查医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情况的同时,重点检查医生接受点名手术费、药品回扣等收入纳税情况。
  高等院校:重点检查教师兼职收入、课题费收入、讲课费收入等是否纳税。
  体育俱乐部:重点检查俱乐部人员的各类奖金收入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主要检查各企业,尤其是中介机构,是否如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投资者及其家庭消费支出是否挤入成本费用列支,投资者的经营收入是否足额纳税。检查面不得低于本地独资、合伙企业数的30%。
  演艺明星:重点检查演艺明星的片酬、出场费、广告收入等是否足额纳税。
  附件2: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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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1]24 2011/2/18
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上半 鲁国税稽[2000] 2000/3/1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2008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 2008/2/2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 青国税发[2009] 2009/3/2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 黑国税发[2003] 2003/4/18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公告 2013/4/1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2007/4/20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2013/4/7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昆国税发[2013] 2013/3/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 桂地税发[2003] 20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