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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6]23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8
实施时间: 2006-12-1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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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回函。
  二、对省内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5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6、附件7的格式回函。
  三、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函调模块,自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使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2、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3、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4、XXX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5、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纳税情况的函
     6、供货企业基本情况及销售纳税情况
     7、物流销售收入数据采集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附件6.doc    
附件7.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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