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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5]3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4
实施时间: 2005-1-25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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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主要对以下5个方面进行专项检查:
  (一)钢铁生产企业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四)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
  (五)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
  各地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在省局规定项目以外增加其他专项检查项目。
  二、检查方案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检查内容补充如下:
  (1)非自产货物或非视同自产货物有无申报及审批退税情况;
  (2)有无当年出口货物在次年所属期申报退税的情况;
  (3)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征税;超过“免、抵、退”税申报期限的,是否按规定征税。
  (4)其他方面。
  (二)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
  1、检查对象:辖区内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
  2、检查年度:检查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有权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2)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产品)或项目;
  (3)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4)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在区外或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5)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低价交易,故意转移税收,减少应税所得额的情况。
  (三)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
  1、检查对象:辖区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2、检查年度:检查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企业纳税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
  (2)检查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
  (3)检查企业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三、税收专项检查日程安排
  (一)2005年3月,各级国税局根据总局及省局开展专项检查的要求确立本辖区内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培训参与检查的人员,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4月至8月各级国税局根据检查方案对检查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
  (三)鉴于审计署将对我省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请相关地区抓紧组织实施,4月底前完成对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检查。
  (四)9月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地总结。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在3月底前将本地专项检查计划报送省局,并从4月起在每个月底前向省局(稽查局)报送专项检查阶段性总结。
  (二)6月30日前上报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工作总结。
  (三)9月20日前上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中应包括至少一个典型案例、当地的经验做法,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
  上述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材料中都应包括《通知》中的附件2、3,各地在报送各种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省局FTP或附寄软盘报送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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