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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3]11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30
实施时间: 2003-5-30
失效时间: 2007-7-3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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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日益重视,相继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办法,尤其是经过两年多的税收秩序专项整治,各地通过采取加强户籍信息控管和民主评税等措施,进一步强化了个体税收的日常管征,增强了依法办税的透明度,有力地促进了个体税收收入的不断增长。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个体税收户多面广,规模小,源头控管难度大,一些基层管理机关对做好此项工作有畏难情绪,以致日常管理偏松,漏征漏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定额管理工作无法全面落实到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些单位的税务管理员几年管理一个片区未曾轮换,“人情税”的现象难于根除;少数单位由于核定税收定额工作不够透明,个别管理员在采集税收定额基础信息数据时“做手脚”,从中谋取私利。对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个体税收的管理,以解决上述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有利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确保个体税收定额公开、公正、公平出发,各地对个体税收平均定额水平偏低、明显不合理或去年以来未曾调整过的双定户,必须于上半年内根据现行规定和“非典”时期的政策精神进行重新调整核定。今后对个体税收定额的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特别是一些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变动较大的双定户,要对其定额适时调整到位。在核定或调整税收定额时,各地要在实行阳光操作、民主评税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应用个体税收定额管理软件,实现税收定额的电脑化管理。
  二、从现在起,基层税务部门对税务管理员下户核实或采集个体私营业户经营规模、经营地点、经营项目、主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基础信息数据的,必须实行双人下户制,以利于相互监督,确保核定税收定额有关基础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由干部单个人下户核实或采集的,必须由基层税务部门再派员下户进行一次复核。对已完成业户基础数据核实或采集工作的,管理员与业户双方必须在有关数据表上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
  三、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对与核定、调整税收定额相关的业户基础信息数据(除应保密的信息数据外)和评定的纳税额,必须对外公示(即:在办税场所或业户所在片区的某个显著位置上张贴公示,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业户对公示有不同观点、意见投诉或者举报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受理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结果作出处理。对纳税户停歇业的审批以及违规处罚情况,也必须按上述要求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办税透明度。
  四、对税务管理员管辖的个体税收业户片区,必须实行定期轮岗制,做到原则上一年或最长两年一换。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基层税务部门要对片区税务管理员明确具体的职责要求,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管理员要加强对所管片区巡查制,每季度至少下所管片区巡查一次,并形成书面的巡查资料。在实行片区管理轮岗时,必须在轮岗后向管理员原管辖片区的业户和有关部门发放测评表,对管理员在原片区管理税收期间的情况(包括廉洁自律、依法办税等行为表现)进行测评,并结合测评结果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管理员进行检查考核。
  五、各地要全面加强户籍管理,抓紧建立和落实与工商、代码办、地税等部门的户籍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力争把所有纳税户都纳入信息化控管范围。同时,基层税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理,特别是在一些地段比较繁华、人口比较聚集的区域、街道以及商居或写字楼,要对隐藏在其中的无证经营、不申报纳税的业户,不定期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进行拉网式清理检查,切实加强税收的源头控管,有效避免个体税收的流失;要加强停歇业户的管理,在业户停歇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实地检查核实,防止虚假停歇业情况的出现。
  六、为加强个体税收工作内外部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其它方式、渠道,及时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现象和不法纳税户偷、逃税行为的投诉和举报。要通过受理投诉和举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杜绝税务人员收“人情税”“关系税”和以权谋私的现象,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既有力打击不法纳税户的偷、逃税行为,又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国税发[2007]125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30
实施时间:200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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