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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3]27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8
实施时间: 2003-11-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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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要求,现将我省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分工配合。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税收管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内容,深刻领会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指定一位分管局长具体负责,各部门和各岗位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高效运行,将工作职责分解到相关部门和每一具体岗位。
  各级税政部门主要负责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具体包括:1、转发和办理有关运输发票数据采集业务文件,提出贯彻意见;2、协调和沟通国地税间、国税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运输发票数据采集工作;3、督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运输发票数据采集工作;4、负责对本级接收的下级税务局采集数据完整性、及时性进行审核,对报送不完整、不及时的进行催报;5、负责业务解答,抓好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各项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各级信息中心主要负责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数据采集的技术支持和数据的汇总接收、传送、比对等工作。具体包括:1、负责各数据采集、汇总软件的下载、安装和系统内部的技术培训、指导、维护等服务工作;2、负责各级税务机关数据采集、汇总软件运行硬件环境的搭建和调试;3、数据传送和比对的技术支持;4、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地税系统采集的运输发票存根联数据;负责做好数据的接收、汇总和传送。
  稽查局负责比对不符信息的协查和协查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协查结果的反馈工作。
  各基层分局负责:1、做好企业端软件的发放、安装指导;2、使用培训的组织;3、及时将总局有关货物运输的抵扣政策通知到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4、对未报送企业及时催报,做好运输发票抵扣的日常审核管理工作。
  各基层计征局要按期做好企业报送的运输发票电子数据采集接收工作,并按时限将接收数据汇总后报送县级局;及时将有关政策在大厅内张贴,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按时完成。
  (一)根据总局要求,11月28日前我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完成操作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国税部门接收、汇总软件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采集软件安装工作。12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随同申报表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省局工作计划拟定详细的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人员,分批完成培训和软件安装工作,并报备省局。
  (二)各基层分局要认真组织好对企业运输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软件的培训,税政部门和信息中心应派员分别讲述货运抵扣政策及管理规定和软件的操作使用,培训形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企业端软件由信息中心下载后交由基层分局免费提供给企业安装。税务人员要认真做好安装指导工作。
  三、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设区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各县(区)国税局(分局)落实此项工作的指导,及时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11月底前,各设区市局应将软件安装、培训工作进度情况通过省局(流转税处)网站报告省局,并附必要的说明。省局将比照总局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四、严格把握政策,加强数据审核。
  (一)从200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按国税发[2003]121号通知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查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各征收单位要严格审核,凡申报表申报抵扣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不一致(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或电子信息接收不成功,一律退回纳税人重新申报。纸质抵扣清单由各地自行翻印。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前开具的货运发票,应于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申请抵扣时只报送纸质抵扣清单,不需报送电子信息。抵扣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2003年11月1日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国税发[2003]121号通知附件一“开票人专章”或“开票人专章”内容不清楚的,一律暂不予抵扣并退回纳税人,发票所属电子数据信息亦暂不采集。
  (四)对没有配备电脑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逐票填写抵扣清单后,委托中介机构录入生成电子信息。中介机构应认真做好电子信息和纸质抵扣清单数据的核对工作,并在《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录入受托单》(样式见附件)签字确认。
  (五)各基层征收分局接收纳税人数据时要注意同时做好病毒防治工作。
  (六)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并取得的公路和内河货运发票的抵扣时限,比照国税发[2003]17号通知第三点规定执行。
  五、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数据质量。
  为确保数据完整及时上传,便于上数据信息传输的监督管理,我省对运输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实行逐级汇总上传。即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县级国税局将当期采集的抵扣清单汇总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各设区市国税局,传递时间和路径比照金税工程的路径和时间。各设区市国税局审核数据完整性后进行汇总,每月22日前汇总传递给省国税局。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上传工作,明确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
  附件:
  1、国税局运输发票数据处理流程简图
  2、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录入受托单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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