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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49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4
实施时间: 2002-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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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知照。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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