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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5]14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
实施时间: 2005-5-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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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成品油零售单位开展以进控销的纳税评估工作,是利用金税工程和征管软件已有的数据,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对成品油零售行业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地要做好成品油经营单位档案信息的采集准备工作,梳理本地区的所有成品油单位,按批发单位、零售单位、批零兼营单位进行分类,按类登记造册。
  1、省内具有成品油批发许可证的单位,省局已公布在“FTP:/流转税/DOWM/增值税/成品油以进控销纳税评估”目录下,请各地自行下载。
  2、重点核实具有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凡同时具有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应视为批零兼营成品油单位。
  3、经批准已实行统一汇总申报增值税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其所属的的分支机构(包括加油站)不单独作为成品油的零售单位采集,只需要采集独立核算的成品油经营单位。
  三、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对成品油零售单位和批零兼营单位开展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工作。鉴于软件暂未对成品油的生产企业的售油信息进行采集,因此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的纳税评估暂不使用本软件。
  四、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规范财务核算,严格按规定的会计区间记载账簿和编制报表。自2005年7月所属期起,必须按国税发[2003]53号文件的要求报送《成品油购销存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五、各省辖市国税机关每月应汇总所属县(市、区)的加油站评估情况,并填报《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每月17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具体上报路径为“FTP://流转税/UP/增值税/加油站评估”。
  六、鉴于成品油以进控销软件尚未安装完毕,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抓紧组织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的培训,并尽快完成市级系统的升级和省、市级系统的联调工作,相关软件和培训文档已放在“FTP://信息中心/金税工程/成品油评估”目录下。待省局通知后统一由县(区)级国税机关及时对经营单位档案进行维护,并按月开展加油站的纳税评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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