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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4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5
实施时间: 2003-9-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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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相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函[2003]962号第一点第一款中,对销货方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若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二、在总局相关软件未做相应修订和相关配套政策下达之前,国税函[2003]962号第三点规定暂不执行,对认证期限和抵扣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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