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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22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6
实施时间: 2003-5-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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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抄件称:茴油是八角树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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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 鄂国税函[2003] 2003/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