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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3]8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8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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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民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规范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扶持残疾人就业安置,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通知精神,现将民政福利企业审批和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明确如下:
  一、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批和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资格认定由民政部门和国税部门分别办理。
  (一)民政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审批。
  1、企业申请民政福利企业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福利企业的报告;
  (3)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残疾人员检查鉴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福利企业职工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在职岗位、健康状况)
  (5)民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县(市、区)民政局对申办民政福利企业的申请,发给《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一式四份),企业填写后,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并连同《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报省民政厅审批。省民政厅审查后予以批复,设区市民政局根据批复和批准的申请表,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认定、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1、企业在申请办理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好的《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即证明该企业系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
  (3)《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5)安置残疾职工的有关材料(残疾人员名册、县以上医院残疾人员检查鉴定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书复印件、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和用工合同);
  (6)申请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报告;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2、各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对企业填写提交的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认定申请材料,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签署认定初审意见后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认定。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和省局闽国税发[2003]64号等规定要求,对企业是否符合享受“先征后返”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行文批复,企业据此取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资格;批准文件同时抄送省国税局和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对取得资格企业名单不再另行公布。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审批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须在2003年上半年对其进行年审,年审时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凡2003年6月30日前企业仍未按规定参加年审或“资格认定”不合格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取消其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享受资格。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国税发[2009]13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1
实施时间:2009-1-2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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