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进分[200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
实施时间: 2003-4-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已于2002年6月在全国全面试运行。我局也于2002年6月下发了《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运行的通知》(闽国税进分[2002]8号),并会同海关发布了《公告》。从试运行总体情况看,大部分出口企业能按照“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要求,在网上进行操作,大大提高了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有关数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功能与作用
  “出口退税子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共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电子底帐,使海关、税务、外管、外经贸等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退税环节的联网数据核查;为企业用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提供海关报关单结关信息查询及网上交单等操作功能。企业可通过本系统查询本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电子数据,经选择确认后在网上提交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出口退税子系统”通过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其它部分互连,以有效防止违法骗税行为,使出口退税工作得以健康发展。
  二、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网上交单操作流程
  用户通过www.chinaport.gov.cn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主页,插入IC卡并输入密码,确认后进入主界面,在主界面中点击“出口退税”按钮,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网上的结关信息查询、数据报送、数据查询操作。
  (一)结关信息查询
  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并进行舱单核销后,企业可登录该系统,通过“结关信息”查询本企业的结关电子信息(包括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结关日期、申报地海关等信息),根据查询结果,及时向申报地海关领取或打印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二)数据报送
  企业取得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后,可上网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并与纸质报关单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确认提交口岸数据中心,由口岸数据中心传送给各级国家税务局,作为退税审核的法定依据之一。
  (三)数据查询
  通过此功能,用户可查询本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电子数据未报送或已报送),用于同纸质单证进行比对或了解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基本情况。
  三、“出口退税子系统”是今后出口退税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将改变目前报关单电子信息传输、查询模式,提高报关单电子信息传输效率和准确性,保证退税申报数据的正确性、规范性、合法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各出口企业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网上交单操作,及时进行数据查询、数据确认、数据报送,提高报关单电子信息准确性。
  四、各出口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应及时登录“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在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必须确保网上数据项目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并重点核对以下项目: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
  五、由于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有关数据确认、报送或数据报送操作失误,造成无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核对不符的,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免)税,其责任由出口企业自行负责。
  各出口企业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可与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及解答范围见附件1)或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及解答范围见附件2)联系,也可与福州海关(热线电话0591-7025322、7025237)或我局(热线电话:0591-7831054、7838460)联系。
  附件1: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范围
  附件2: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范围
  附件3:公告
  二○○三年四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 沪税进[2001]32 2001/8/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 京国税发[2002] 2002/3/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 皖国税发[2003] 2003/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 津国税退[2003] 2003/5/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 冀国税函[2003] 2003/3/7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 渝国税发[2003] 2003/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闽国税发[2003] 2003/3/1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 云国税函[2003] 2003/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青国税函[2009] 2009/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