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核定及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02]66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的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及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问题:省电网直供营业区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为0.10元/千瓦时;各趸售县(市、区)电力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由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批复的各趸售县(市、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中核定标准会同级国税部门后具体下达。
  二、对于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各地国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421号的规定精神,给予免征增值税。各供电单位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电价中 云国税发[2003] 2003/11/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 陕国税函[2002] 2002/11/12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批 新国税办[2007] 2007/5/1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 云国税函[2009] 2009/1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3/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 赣国税函[2012] 2012/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 深国税发[2002] 2002/3/13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 湘国税函[2005] 20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