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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政字[2008]4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5-28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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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号)精神,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加强省直机关培训费使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培训费用切实注重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率。
  第三条 各类培训原则上要求在省级机关定点的省内培训机构举办。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同类定点场所的系统内部培训中心经规定程序确认后可作为本系统的培训场所。省直机关不得在上述规定场所以外举办培训。
  第四条 省直机关举办培训班的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元的标准开支场租、资料、组织等各项费用。各地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各地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培训期间,不得组织培训人员游览及与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培训无关的物品等。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浙财政字〔2007〕57号)中的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培训费由各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第五条 培训费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培训费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直接支付至培训点。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单位培训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对未按规定举办的培训,一律不能支付培训费。
  第六条 加强对培训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检查;凡发现有通过培训费支出在培训场所套现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定点培训资格。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各市、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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