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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5]27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1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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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建议工作,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职能,省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建议制度》(苏国税发[2002]10号)作了部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建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建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税务稽查工作以查促管、以查促廉作用,强化国税系统内部稽查与征管、法规、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联系,发挥国税系统的整体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凡发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征收管理等税收执法行为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执法或在税收政策、管理制度和措施方面存在缺陷和薄弱环节,以及税务干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税务稽查建议。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凡发现以下情况的,必须提出税务稽查建议:
  1、发现漏征漏管户的;
  2、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
  3、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以及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4、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5、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银行及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的;
  6、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8、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10、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
  11、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免税及应税项目的;
  12、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企业,在资格上存在问题,或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问题的;
  13、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未按规定核定,或营业额超过定额的20%未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
  14、纳税人错用税率、混淆税种多缴或少缴税款的;
  15、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16、纳税人虚开发票或偷、骗税等违法行为与税收政策、征管制度及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征收管理行为等存在关联关系的;
  17、纳税人虚开发票或偷、骗税等违法行为以及避税行为具有一定普遍性及规律性,或具有苗头性趋势及倾向的;
  18、税收政策、征管制度及措施存在明显缺陷及漏洞的;
  19、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不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非正常户认定的;
  20、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检的;
  21、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未按规定发售、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
  22、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多征、少征、不征应征税款或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或者先征后退等税收优惠的;
  23、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擅自超越法定权限和管理权限进行税收管理的;
  24、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不按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
  25、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在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
  26、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对欠税、延期缴纳税款情况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对上级进行隐瞒的;
  27、税务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
  28、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在征收管理及执法过程中存在其他管理失当、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四条 税务稽查建议必须采用书面文档格式,可根据具体建议的内容及建议对象实行:一案一建议、一案多建议、多案一建议等形式。
  对涉及普遍性和规律性以及苗头性趋势和倾向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稽查局除进行书面建议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情况分析及通报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条 税务稽查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具体建议等主要内容。要求问题和情况清晰明了,具体建议合法合理有针对性。对发现具有普遍性的情况及问题等,在稽查建议中还应具体分析产生问题及情况的主要原因等。必要时应在税务稽查建议书后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税务稽查建议原则上由各级稽查局在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但对下列情况必须在发现问题及情况的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
  1、涉税违法行为带有苗头性趋势及倾向,应引起有关部门警觉和预防的;
  2、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管理失当、执法过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必须立即纠正的;
  3、税务机关的管理措施存在明显漏洞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必须立即调整完善的;
  4、稽查部门认为应立即建议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税务稽查建议应区分下列情况由各级稽查局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
  1、涉及需要调整税收政策的,直接向同级税政管理部门提出;
  2、涉及需要调整征管制度和措施的,直接向同级征管部门提出,同时抄送涉及的税务机关;
  3、涉及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管理失当、执法错误的,直接向涉及的税务机关提出,同时抄送同级法规部门;
  4、涉及需要调整具体征管行为的,直接向涉及的税务机关提出;
  5、涉及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的,直接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6、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一定普遍性及规律性,或具有苗头性趋势及倾向的,直接向同级相关的税政、征管等部门提出,同时抄送涉及的税务机关。
  未列举的其他情况,由各级稽查局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的部门提出税务稽查建议。
  对涉及重要情况的稽查建议,各级稽查局在向有关部门提出稽查建议的同时,应及时向本级国税局领导报告。
  第八条 相关部门接到稽查局提出的税务稽查建议后应区分情况,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1、税政管理部门接到稽查局涉及需要调整税收政策的稽查建议的,应认真研究,并拟定出建议调整的方案及措施,逐级向上级税政管理部门报告。
  2、征管部门接到稽查局涉及需要调整征管制度和措施的稽查建议的,如调整内容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尽快进行调研予以调整和完善;如调整内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尽快拟定出建议调整和完善的意见逐级向上级征管部门报告。
  3、有关税务机关接到稽查局有关涉及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管理失当、执法错误的稽查建议的,应立即予以纠正;法规部门接到稽查局上述稽查建议的,应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施执法责任追究。
  4、有关税务机关接到稽查局有关涉及需要调整具体征管行为的稽查建议的,应立即对具体征管行为进行调整。
  5、纪检监察部门接到稽查局有关涉及税务干部违纪的稽查建议的,应尽快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理。
  6、税政、征管等部门接到稽查局有关涉税违法行为以及避税行为具有一定普遍性及规律性,或具有苗头性趋势及倾向方面的稽查建议的,除要将有关情况在所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外,应尽快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相关税收政策、征管制度及措施等提出调整及完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机关报告。
  其他方面的稽查建议,有关部门接到后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相关部门接到稽查局提出的税务稽查建议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或初步处理意见书面反馈提出税务稽查建议的稽查局。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税务稽查建议书(格式)
     2、税务稽查建议处理情况反馈意见(格式) 

附件1

      

 

×国税稽建字(××××)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我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涉及你单位的有关问题,现根据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税务稽查建议。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

二、稽查建议

……

请你单位在收到我局的上述稽查建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及意见书面反馈我局。

抄送:

 

                         ××稽查局(印)

                               

附件2

税务稽查建议处理情况反馈意见

 

(文件编号)

 

××稽查局:

你局×国税稽建字(××××)第×××号税务稽查建议书已于××××年××月××日收悉。对你局提出的有关稽查建议我们进行了研究,并已进行相关处理,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

此复

 

 

 

                           回复单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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