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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建[2010]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8
实施时间: 2010-1-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4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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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集团公司、中央企业、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收关年,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作用,加快落后产能淘汰进度,促进节能减排效果在当年体现,保证“十一五”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3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申报组织事项布置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印染、制革、化纤等行业能够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
  (二)以下项目不得申报:
  1、按1999年或2000年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
  2、2009年以前淘汰的落后产能;
  3、以前年度已申报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等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
  4、不能提供产能有效证明材料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填报项目,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逐级上报。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将材料和数据直接报送我厅经济建设处。
  (二)申报材料
  1、按照要求审核填写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将资料整理成卷。
  2、通过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下载网址为)。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查。并于2010年1月23日前将申报文件及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数据报送财政厅经建处。
  三、其他要求
  (一)本次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于2010年6月底淘汰,届时财政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对实际淘汰情况进行核查。
  (二)各地需对“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将以下材料同2010年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厅。
  1、本市“十一五”落后产能淘汰进展和2010年计划情况(格式见附表2);
  2、各级财政奖励资金安排情况(格式见附表3)
  3、本市“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联系人:文志萍 联系电话:0791—7287594
  附件:
  1、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主要内容表
  2、落后产能淘汰情况表
  3、淘汰落后产能财政投入情况表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八日
相关附件:
1、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主要内容表.xls    
2、落后产能淘汰情况表.xls    
3、淘汰落后产能财政投入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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