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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5]28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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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执行日期以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日期为准。
  二、执行“通知”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处)反映。
  特此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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