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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征[2001]1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1
实施时间: 2001-5-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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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省局《关于统一印制〈福建省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闽国税征[2000]33号)的要求,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启用《福建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原有《福建省××县(市)加油站销售普通发票》式样同时作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式样
  发票名称:《福建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规格:手工版(千元版、百元版)165×90=48开(式样附后)。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为黑色,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为棕色,收执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第三联记帐联为绿色,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第四联提货联为蓝色,开票方内部运转凭证。
  二、适用对象
  《福建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加油站汽油、柴油等成品油销售业务,不适用加油站以外的成品油的生产和经营业务。
  三、四 略:
  五、检查监督
  各地在启用《福建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之前,应对原有的《福建省××县(市)加油站销售普通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对新启用的《福建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六、其它问题
  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的规定,发票的定价由各设区市局分别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报批。
  特此通知。
  附件1:《福建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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