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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0]2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9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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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0]99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0]244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我省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即税法规定适用33%税率的上市公司必须先按33%税率缴纳后,再依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返还18%,其实际税负为15%.原经省政府批准暂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2002年以后统一按国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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