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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所[2000]5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4
实施时间: 2000-8-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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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县联社当年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由省信用合作协会汇总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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