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反避税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联查协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4]17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1
实施时间: 2004-8-11
法规类型: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0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联查协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联查协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反避税联查协查的操作程序,提高我省反避税联查协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以下简称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反避税联查协查的选案、案头审计、确定联查协查对象、定期报告、取证协调、结案、跟踪管理、考核方式等各环节。
  第三条 反避税联查协查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参加的主体是省局和各省辖市局。
  第二章 选案
  第四条 全省反避税联查协查筛选对象,应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1、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2、同一跨国集团在省内2个以上不同地区拥有子公司;
  3、同一跨国集团在省内经营规模和品种基本类似的子公司;
  4、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
  5、关联交易频繁、赢利水平低或亏损较大的企业;
  6、利润指标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企业;
  7、在省内有纵向关联交易的企业;
  8、总局或省局确定的其他行业或企业。
  第五条 选择反避税联查协查的对象渠道有: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
  2、重点税源监控系统;
  3、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
  4、日常管理性检查;
  5、涉外税务审计;
  6、情报交换;
  7、总局布置;
  8、其他渠道。
  第六条 各省辖市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按筛选条 件,筛选出1户以上企业(含1户)或行业,上报省局,其中南京、苏州和无锡市局上报2户以上企业(含2户)或行业。
  第三章 案头审计
  第七条 各地在上报全省反避税联查、协查企业或行业时,应同时报送《选案分析报告》。
  第八条 《选案分析报告》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1、投资情况;
  2、行业特点和产品特性;
  3、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4、会计年度与核算办法;
  5、缴纳税收的种类及有关优惠;
  6、投资方母子公司组织结构图;
  7、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图。
  二、关联关系认定及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关系认定;
  2、关联交易情况。
  三、主要避税疑点分析
  1、财务指标分析;
  2、对企业集团的功能性分析;
  3、企业承担的风险分析。
  四、可比性分析
  1、关联交易(类型、品名、交易条 件、结算方式等)分析;
  2、行业分析。
  五、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已知的同行业企业名单
  六、联查、协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七、建议进行联查的行业
  八、案头审计意见及下一步打算
  第四章 确定联查协查对象
  第九条 省局在收到各省辖市局上报的反避税联查协查企业或行业,以及《选案分析报告》后,应在每年7月上旬将拟进行联查的1-5户企业及1-2个行业的《选案分析报告》下传到各省辖市局。各省辖市局应对《选案分析报告》中涉及的疑点进行针对性分析,同时对涉及本地区的企业和行业进行初步调查。以上分析和初步调查报告(格式同选案分析报告)应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省局。
  第十条 每年8月初,省局召开全省反避税联查协查分析论证会,对各省辖市局上报的反避税联查协查对象进行集中会审,逐户论证,确定全省反避税联查协查户(行业)名单及调查重点,并部署全省联查协查工作。
  第十一条 论证分析会后,省局于每年8月底前将进行全省联查协查户(行业)的名单及有关要求,正式发文给相关省辖市局。
  第十二条 参与全省反避税联查的省辖市局,应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调查调整。参与协查的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协查户有重大避税嫌疑,应及时报告省局,经批准转为全省反避税联查企业。未被确定参与全省反避税联查协查的省辖市局,仍应按《规程》的要求,对上报避税嫌疑户(行业)开展调查,并将结案报告报送省局。
  第十三条 省局相应成立全省反避税联查协查工作小组,职责是:确定项目管理负责人;针对联查协查对象避税特点,设定总目标及各阶段目标;划分各阶段工作时间、工作重点及主要内容。必要时可从各地抽调反避税骨干及相关人员组成省局专案组。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局要高度重视联查协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拟订具体工作计划,采取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上予以支持,以确保全省联查协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各反避税联查协查经办单位每个季度应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告给省局反避税联查协查工作小组。涉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计划落实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解决问题的建议以及下阶段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全省反避税联查协查经办单位要保证联查协查户资料及信息相互间的沟通和共享。省局定期召开全省联查协查协调会,督促落实联查协查工作。
  第六章 取证协调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涉及本省其他省辖市的,各联查单位以《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形式将要求查询的价格、费用等信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回复的期限等相关资料信息发送给相关省辖市局,同时报省局备案。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涉及全国其他省市企业或涉及跨国交易事项的,各经办单位向省局申请,由省局负责与相关省市税务机关进行协商或提请总局通过情报交换予以解决。
  第七章 结案和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联查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工作时限原则上是三年,遇特殊情况报省局决定。结案前各地应在准确掌握企业转让定价事实的基础上,合理测算、论证,根据案情制定不同的调整方案,并将拟采用的调整方案及调整幅度和金额上报省局。
  第二十条 结案前由省局召开结案协调会,对调整方案进行分析论证、集体会审,统一全省联查的调整内容。在调整方案最终确定后,由省局以正式文件下发各经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联查经办单位在接到省局的批示文件后,与企业进行最后一轮协商,确定最终的调整方法、金额、调整年度,并及时做好有关税款的入库工作。各经办单位应于结案后一个月内将联查结案报告上报省局。
  第二十二条 对联查转让定价调整结案的企业,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以后年度的跟踪管理。如发现企业税收情况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被调整企业的三年跟踪监管情况,各省辖市局在每年的12月底前专题上报省局。
  第八章 考核方式
  第二十三条 省局对各反避税联查协查经办单位,考核选案、各联查经办单位审计调整、协查的执行等。对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省局将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 各经办单位也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使用有关文书,履行报批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局责令其改正,并将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调查审计和取证过程中,对企业相关的价格和费用等资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7] 2007/7/31
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4]94 2004/8/2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反避税工作有关问题 黑国税函[2003] 2003/6/1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 冀国税办函[200 2003/9/2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8] 2008/11/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 鲁地税发[2006] 2006/4/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使用反避税《调整通知书》字轨 穗国税发[2002] 2002/12/2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 吉国税发[2008] 2008/5/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 2001/3/2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 冀国税发[2004] 200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