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4]23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3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1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管,提升税源税基管理水平,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同时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监控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国税局应成立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局领导担任组长,重点税源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业务部门派员参加。
  第二章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
  第六条 省辖市国税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收入必须占到本单位收入总量的50%以上(县、区局的监控面由省辖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企业,必须纳入省辖市国税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1、销售收入:
  (1)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市局、苏州工业园区局和常熟市局所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企业;
  (2)徐州、南通、扬州、镇江和泰州市局所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其他省辖市、张家港保税区和省局直属分局所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入库税金: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消费税在100万元以上、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利润总额:上一年度盈利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进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监管需要新增的企业可在6月底前调整一次。凡列入监管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删除。对于新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除新办企业外,在上报本年数据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数据。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设置重点税源岗位,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保证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市、县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下级机关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建立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
  3、及时将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转发下级国税机关。
  4、定期测算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发现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同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5、定期对本单位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条 基层国税分局重点税源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指标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2、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应交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做好缓欠税款的管理工作。
  3、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4、定期测算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纳入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发现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第四章 数据采集、上报和分析应用
  第十一条 上报省局的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采集范围和标准,按照每年年初发文的具体规定执行;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级管理的需要,对监控指标进行必要的补充,但上报的报表必须统一规范。
  第十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指标的采集,基层国税分局应本着既满足上级机关的监控管理要求、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选择企业填报或数据直接导入的方式。
  第十三条 基层国税分局在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时,应首先将企业上报的数据与征管资料中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比对,同时审核指标间勾稽关系,发现异常的应查明原因并要求重新填报,市、县级国税机关在上报数据时也应先行进行数据的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分析应用,通过对重点税源数据的深入分析,掌握税收收入的发展趋势,预测企业的纳税能力,堵塞征管漏洞。
  第十五条 市、县级重点税源分析着重通过重点企业收入总体情况分析反映地区税源的潜力和质量。各市、县局要按季对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征免税销售、进销项构成、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以及税款的实现和入库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下期收入趋势。
  第十六条 基层重点税源分析主要反映单个企业的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对于上一年度“两税”入库超亿元以及入库所得税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按月分析,按季预测下期的收入情况,并将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局。
  第五章 税负分析和异常户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按季对本级负责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或专项分析。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税负的分析研究,通过对同一户企业历年税负水平纵向对比和同一行业企业税负水平横向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税负的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
  第十九条 市、县级国税局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逐级下发至基层分局,作为重点税源税负分析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参照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对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情况进行比对,筛选出税负异常户并平行转交同级评估管理部门,由评估管理部门扎口统一下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税负分析,确保税负异常企业及时进入纳税评估系统。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估管理部门应对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反馈给本级重点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章 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国税分局应将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纳入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管理员对所辖责任区内的所有重点税源企业监管工作负责,对于入库“两税”超亿元和入库所得税超5000万元的企业应设专岗负责监管。
  第二十四条 基层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应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等动态情况,分析、预测税源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掌握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税源潜力。
  第二十五条 基层重点税源管理人员要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缓欠税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提出相应的清欠计划,做好欠税清理、缓缴税款催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层国税分局要建立实地调研的报告制度,规范调研内容和报告文书。到企业进行调研的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对调研中所了解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必须形成记录报告,在重点税源管理档案中备份。
  第七章 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结合一户式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档案。重点税源管理人员根据年初确定的企业名单建立重点税源管理分户档案,年末将当年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电子信息资料应定期备份。
  第二十八条 归档保存的重点税源企业资料除采集的数据指标、税收分析、调研预测报告和税负评估分析外,还应包括各类台帐,申请报告、批复和检查结论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纸质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电子信息资料永久保存。
  第八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重点税源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省局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纳入对省辖市局目标考核内容,进行重点考核。市局对区、县局,区、县局对责任区和责任人分级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工作不落实,发生应纳入监控的企业未纳入监控、上报监控数据严重失实、税负分析不力等问题,除严格按规定扣分外,同时应按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局计财处负责解释。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4-30
实施时间:2014-7-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 2004/5/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 京地税计[2006] 2006/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点税源企业网上直报系统升级的通 2015/2/10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2年重点税 浙嘉地税计[200 2002/2/1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 赣地税发[2006] 2007/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重点税源企业月、快报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0] 2000/3/17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8年重点税源企业及税源监控 浙嘉地税计[200 2008/1/24